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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姚某甲、吴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甲,吴某,徐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甲,居民。因本案,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本案,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徐某甲,无业。因本案,2014年7月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姚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姚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巴西世界杯足球赛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澳门一赌场老板,并以支付100万元保证金的形式,取得该澳门赌球网站的网址及登录账号和密码,利用该网站以“赌球”的形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姚某甲通过电话或者网站将他人投注金额报给上线,并按投注金额1%的比例从上线处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徐某甲明知被告人姚某甲利用世界杯足球赛赛事和赌博网站纠集他人赌球,仍为其写单,帮其进行赌资结算,收受他人赌球投注款,为被告人姚某甲赌博活动提供帮助。从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开赛之日至案发当日,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累计接受刘某等人赌球投注金额共计约1179.05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4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刘某及刘某为他人代为投注的赌球金额共计约757.2万元。2.2014年6月1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汤某赌球投注金额3万元。3.2014年6月13日至7月2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罗某甲赌球投注金额约300万元。4.2014年6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钟某甲赌球投注金额约30万元。5.2014年6月13日至7月1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阙某赌球投注金额22.2万元。6.2014年6月至7月4日,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黄某甲赌球投注金额23.7万元。7.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曾某赌球投注金额约4万元。8.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罗某乙赌球投注金额约6万元。9.2014年6月13日至7月初,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肖某赌球投注金额12万元。10.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姚某甲接受赵某赌球投注金额9500元。11.2014年6月初,被告人姚某甲累计接受钟某乙赌球投注金额约20万元。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吴某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1260000元。同时,浏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徐某甲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吴某、徐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清单、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追缴物品清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汤某、彭某、唐某、罗某甲、肖某、钟某甲、曾某、黄某甲、罗某乙、阙某、赵某、姚某乙、黄某乙、钟某乙、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以“赌球”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徐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吴某、徐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吴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姚某甲、吴某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60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某、徐某甲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吴某、徐某甲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对被告人姚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姚某甲、吴某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姚某甲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姚某甲接受刘某及刘某为他人代为投注的赌球金额、姚某甲接受罗某甲、钟某甲、曾某、罗某乙、肖某、钟某乙投注的赌球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甲、原审被告人吴某、徐某甲利用赌球网站接受他人赌球投注并按投注金额1%的比例从中营利,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姚某甲、吴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姚某甲提起犯意,主动联系澳门赌球网站并组织网上赌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徐某甲为姚某甲组织网上赌球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吴某、徐某甲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姚某甲、吴某、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姚某甲、吴某能积极退缴赌资及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姚某甲、吴某处扣押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1260000元,应予没收。上诉人姚某甲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姚某甲接受刘某及刘某为他人代为投注的赌球金额、姚某甲接受罗某甲、钟某甲、曾某、罗某乙、肖某、钟某乙投注的赌球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证人刘某、罗某甲、钟某甲、曾某、罗某乙、肖某、钟某乙、彭某、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手机短信记录照片、上诉人姚某甲和原审被告人吴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姚某甲接受刘某及刘某为他人代为投注的赌球金额、姚某甲接受罗某甲、钟某甲、曾某、罗某乙、肖某、钟某乙投注的赌球金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姚某甲上诉提出“请求改判缓刑”。经查,姚某甲短时间内接受赌球投注金额高达约1179.05万元,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肖 玲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寒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