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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云与被告李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袁云,男,汉族。被告李秋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与被告李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