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云与被告李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袁云,男,汉族。被告李秋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与被告李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