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炜与会东联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会东联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64号原告李炜,男,汉族,51岁。委托代理人李兴荣,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会东联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体莲。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炜诉被告会东联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炜于200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炜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600.00元,由原告李炜负担。审 判 长 李 亚 莉审 判 员 吉俄木果人民陪审员 付 光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祖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