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英诉被告朱某阁、被告商丘市搏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英,朱某阁,商丘市搏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姜某英,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被告朱某阁,男,1958年12月22日生。被告商丘市搏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南学院路西和馨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源,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朱慈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由担保人任楠用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北昆仑路东0370国际城9号楼2-303[房产证号(2013)字第01179**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慈阁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任楠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兴路北昆仑路东0370国际城9号楼2-303[房产证号(2013)字第0117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