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夏红、王世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夏红,王世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232号。代表人:姜莉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池连生、王欢,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红。被告:王世挺。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法定代表人:楼明。委托代理人:张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夏红、王世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晨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