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张王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张王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襄土资监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监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耿宏伟审判员韩冬审判员项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