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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王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黄妮妮,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