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云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