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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云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