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满效清与被执行人魏振益、周泽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效清,魏振益,周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满效清,男,汉族,1989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振益,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泽宇,男,汉族,1991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满效清与被执行人魏振益、周泽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魏振益、周泽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满效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996.2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73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邓柱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