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阳光车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胡子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市阳光车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子豪,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襄阳市阳光车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车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子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胡子豪与上诉人阳光车旅公司纠纷的案由定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但在审理中未审理双方在车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又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作出裁判,故原审判决存在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判非所诉,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柴勇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