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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王某甲,高某,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甲。被告王某甲。被告高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王某甲、高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某甲、王某甲、高某、王某乙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讼保全担保物:周某、王率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张某甲、王某甲、高某、王某乙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