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郑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林某,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兰成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