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4号原告: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延佳丽,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某某在青海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12万元的股份予以冻结。原告提供李勃名下所有的车号为陕A×××××的法拉利轿车、车号为陕A×××××的玛莎拉蒂轿车、车号为陕A×××××的帕纳美拉轿车及车号为陕A×××××的玛莎GT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勃所有的车号为陕A×××××法拉利轿车、陕A×××××玛莎拉蒂轿车、陕A×××××帕纳美拉轿车、陕A×××××玛莎GT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