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宇杰、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宇杰,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李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黄卫检,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王宇杰,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审第三人: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洪海。再审申请人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宇杰、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狮桥公司将《租赁物回购协议书》项下同一法律关系事项故意拆分为多个案件,而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系案件合并审理申请是错误的。2、两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案应为保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现有民事案由范畴,而再审申请人不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3、狮桥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回购协议书》传真件有多处修改,不仅加盖的印章与再审申请人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不一致,记载的车辆数量也与狮桥公司诉请数量不符。4、二审法院对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以证明力低而不予认定,缺乏法律依据。5、《租赁物回购协议书》是狮桥公司制作的格式文本,约定了盖章并签字后生效,现再审申请人仅盖章并未签字,故该协议书不生效。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有违公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诉请:1、撤销两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狮桥公司辩称:两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1、《租赁物回购协议书》是再审申请人华山公司在业务谈判过程中给被申请人传真过来的,原审法院也依法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其真实性得以确认。同时,在原审质证时再审申请人也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对于签字盖章后诉争协议的生效问题,原审判决已经就加盖公章后协议即行生效进行了充分说理。3、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的,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关系而做一一列明,两审法院确定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4、对于《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约定的车辆数量与被申请人诉请数量不一致问题,被申请人是根据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启动诉讼程序的,目前被申请人已就剩余的合同项下的争议事项陆续起诉。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华山公司的再审申请。原审第三人王宇杰、耀海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以及华山公司关于本案两审审判程序违法的抗辩能否成立。首先,原审法院基于华山公司对于《租赁物回购协议书》传真件上其印章真实性的异议,依法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华山公司加盖的印章与其提交的检材样本系同一印章加盖。涉案《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的真实性就此得以确认。尽管该协议书文本由狮桥公司拟定,但华山公司加盖印章后通过传真方式已向狮桥公司作出接受协议书记载事项的承诺,故该协议书是否由华山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不影响协议书已经生效的法律后果。其次,华山公司提交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涉案协议因狮桥公司伪造原审第三人耀海公司印章而无效。因耀海公司明确表示签订涉案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两审法院对华山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第三,两审法院基于本案属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协议,将案由确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非保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华山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回购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第四,狮桥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提起诉讼,将涉案协议项下虽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涉及不同合同相对方的事项分别起诉系狮桥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对包含本案在内的四案分别立案审理,并不影响华山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更不涉及诉讼管辖问题。综上所述,华山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租赁物回购协议书》,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形以及耀海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回购义务时,华山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条件业经成就,理应依约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华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海玲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