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家骅与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家骅,李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行字第42号申请人黄家骅(曾用名XXX),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跃华,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家骅与被执行人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李跃华银行存款10107元整,另,被执行人李跃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