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靳猛与刘洪波、聂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猛,刘洪波,聂宗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靳猛。委托代理人:张会强、王瑞瑞,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波。被告:聂宗堂。本院受理原告靳猛诉被告聂宗堂、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猛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靳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猛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靳猛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