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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靳猛与刘洪波、聂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猛,刘洪波,聂宗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靳猛。委托代理人:张会强、王瑞瑞,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波。被告:聂宗堂。本院受理原告靳猛诉被告聂宗堂、刘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猛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靳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猛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靳猛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