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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常亮申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常亮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代表人裴洪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