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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鉴于被告正在服刑,且年龄已高,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