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鉴于被告正在服刑,且年龄已高,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