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志金与付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金,付朋,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金,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付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聪,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民一初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聪的银行存款12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