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泽与被告闫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闫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泽,男,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闫泽,男,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与被告闫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