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明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街道。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LynnLangholz,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郭正胜,公司员工。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人防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司学军,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不服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撤销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吉动物蛋白(明光)有限公司负担。��判长冯胜利审 判 员 李从岭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