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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邓翔与孔金良、东阳市安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翔,孔金良,东阳市安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邓翔。委托代理人张永昌,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孔金良。被告东阳市安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责人:方英。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翔诉被告孔金良、东阳市安胜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邓翔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