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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华与被告曾莲花、李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华,曾莲花,李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王连华(曾用名王联华),女,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莲花,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应平,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华与被告曾莲花、李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华与被告曾莲花、李应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荣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