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锡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锡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礼荣,经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文登会,成都市武侯区川信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烈华,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被告王锡芳,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开江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欣昌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达州市华宇医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王锡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