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898号原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纱厂东街66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宏光、曾文珍。系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被告: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11701室。法定代表人:陈邦和,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润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60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