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苏海志与楚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志,楚学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苏海志,男。委托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淼,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学民,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志诉被告楚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海志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