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禚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船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小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禚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禚某某于2014年8月5日4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小区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因怀疑其家门前有人,打电话将其女友孙某某找来。禚某某为了不让孙某某离开,便用沙发等物品将门堵住,后又将酒精洒在门上及沙发上,后又将其家天然气管道连接炉具的塑料软管割断并打开天然气阀门。期间,孙某某打电话找来其女儿和女儿的男友张某某,禚某某仍不开门。张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劝说禚某某将门打开,而后禚某某跑到厨房,手持打火机和天然气管线,扬言只要有人进屋就放火,与民警对峙。后在民警劝说下,禚某某放下打火机和天然气管线,被民警带走,消防队员进屋后关闭天然气阀门。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孙某某、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甲某、王甲某、郑某某、赵某某证言、抓捕经过、办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吉林市燃气管理中心关于天然气泄漏爆炸生产破坏情况的说明、黄旗街消防中队出警证明、民警工作所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禚某某将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输气管割断,导致天然气泄漏,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禚某某于2014年8月5日2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小区其所租住的房屋内,因怀疑其家门前有人,打电话将其女友孙某某找来。禚某某为了不让孙某某离开,便用沙发等物品将门堵住,后又将酒精洒在门上及沙发上,又将家中煤气罐打开阀门,随后又将其家天然气管道连接炉具的塑料软管割断并打开天然气阀门,禚某某手持燃气点火器和天然气管线。期间,孙某某打电话找来其女儿和女儿的男友张某某,禚某某仍不开门。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和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疏散了楼中其他住户,并劝说禚某某将门打开,禚某某同意孙某某将门打开,在民警劝说下,禚某某放下手中的点火器和天然气管线,被民警带走,消防队员进屋后关闭天然气阀门。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办案、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禚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禚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有吸毒史。3、吉林市燃气管理中心关于天然气泄漏爆炸生产破坏情况的说明,证实鸿博锦绣小区于2010年11月24日开栓,案发时处于正常通气状态。如户内燃气泄漏4小时,爆炸死亡区半径约1.86米,重伤区半径6.45米,轻伤区半径11.57米。4、黄旗街消防中队出警证明,证实消防中队进入案发现场室内,发现室内煤气浓度较高,味道刺鼻,参战人员立即关闭天然气阀门并将煤气罐转移至安全地点,确认现场无危险。5、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黄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所见证实,案发当日3时18分黄旗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案发现场有人因纠纷要用酒精或汽油放火杀人。民警赶到现场,同时请求消防大队支援,并对在屋内的被告人进行劝说,门打开后,被告人跑到厨房拿起天然气管线与点火器,扬言要放火,与民警对峙。民警劝说后,被告人放下手中危险物品并将其带下楼。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有吸毒史,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和禚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4日晚上11点多钟,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他要找我唠唠,因为我俩之前吵架了。我到了鸿博锦绣小区北侧一个小区我和禚某某租的房子。我见到禚某某后他应该是喝酒了,醉麻熏天的走路都走不稳了。我看他喝成这样了也没啥跟他唠的了,我就想回去,可是,禚某某不让我走,说我要是走他就不活了,一直拦着我,然后还把沙发推到门那儿把门堵上了。他跟我吵吵并且一直骂我,我也跟他吵吵说他这样的我肯定不跟他了。他把一瓶酒精拿出来倒在沙发上还倒在了自己身上,跟我说要都点着了,我当时有点害怕了也没敢再说走啥的。这期间我姑娘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就跟我姑娘说了这个情况,我姑娘害怕了就和他对象过来了。因为我要走他不让我走,就用沙发把门堵上了,说要跟我唠会磕一会放我出去。酒精是我放在屋里的,因为我有糖尿病胳膊上总是坏,就用酒精抹胳膊消毒用的,他拿了两小瓶酒精有一个是半瓶的。我姑娘打完电话后和他对象过来了,但是敲门禚某某没有给他俩开门,禚某某跟我姑娘说要跟我唠完让我走,我当时在屋里确实有点害怕了,我看见连接天然气的煤气管不知道他啥时候也给剪断了,还把厕所门旁放的一个小煤气罐子拿到厅里来了,而且禚某某的手里一直拿着一个点火器。我姑娘就一直在门口跟他说,我也在屋里跟他说,我就想出去,他就一直骂骂咧咧的。过了一会警察也来敲门了,禚某某还是没有开门就一直在屋里,手里拿着点火器。过了很长时间他把沙发推走了,然后把门打开说让我出去,紧接着他就把剪断的连接天燃气的煤气管拿起来,另一只手拿着点火器,他说要自杀啥的。之后,我就出来了看见警察还有消防的都在外面,经过就是这样。8、证人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凌晨2点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当时我和我男朋友张某某在乐园二区29号楼我家睡觉,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过去一趟,她说她在她男朋友禚叔家呢,说禚叔不让她走。我接完电话就赶紧把我男朋友叫了起来,我俩打车赶到禚叔在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小区附近阳光一百宾馆楼上的住处,具体哪个单元记不清了,是四楼中门。到了我俩就敲门,禚叔和我母亲在屋里,禚叔不给我们开门,不让我们进屋,禚叔让我先回去,他说没什么事。我一看不让我进屋,我妈还在屋里呢,我怕我妈在屋里有什么事,我就让我对象张某某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就一直在门口盯着,张某某下楼去等警察来。过了不大一会儿,我也下楼等警察。我妈又给我来电话,我妈让我在门口和禚叔对话,张某某没有让我上去,怕我有危险。我怕我妈有什么事,我就自己上楼了,我隔着门和禚叔说话问他有什么事?他让我回家,让我放心,我妈不会有什么事。我也没走,一直劝禚叔给我开门,他也没给我开,不大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让我接着和禚叔对话,我在门口听见禚叔和我妈说话,禚叔要死要活的,但始终不管谁说话禚叔也没给开门。过了挺长时间天都亮了,突然间我妈从屋里把门打开了,我在门口看见禚叔在屋里窗台附近,一手拿着一个绿色的管,同时我闻到挺浓的酒精味,我妈在门口用手把着门,我和警察用手把我妈拽了出来。我就和我妈下楼了,后来的我就不清楚了。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今天早上两点多被我对象叫醒,说她妈孙某某出事儿了,要赶紧过去。我迷糊起来了,我俩下楼打车就去鸿博锦绣了。就是阳光商务酒店的那个楼,不是三单元就是四单元的一个四楼中门,我知道孙某某的男朋友住在这。上楼以后我俩就敲门,门里边姓禚的不让我俩进屋,让我俩先回去。这时候我听见我对象的母亲喊救命。我一看这种情况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以后我对象在门口盯着,我下楼去迎警察去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又让我等消防车,等消防车来了就发现现场有煤气味儿,没让我上楼。我当时挺慌的,有些懵,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和警察一起上楼把我对象和她妈扶下楼了,她俩当时不太会走路了。下楼后我看见姓禚的坐在另一台警车里。10、证人王某某、孙甲某、王甲某、郑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五人均为禚某某的邻居,案发时警察、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疏散了住户,同时证实四楼中门的这户人家有人闹事。11、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8月5日禚某某尿样检测呈阳性。1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搜查到乙醇玻璃瓶2个,炉具专用打火机一个。13、被告人禚某某供述,2014年8月5日早晨1点多钟,我在我家鸿博锦绣给我女朋友孙某某打电话说:“门外好像有人弄咱家锁头,你要是没睡觉你就打车过来看看。”她当时同意了,打车就来了。来了之后,孙某某就说:“哪有人啊,我都给撵走了。”孙某某到了半小时左右,我又听见好像有用铁丝捅锁头眼的动静,我就跟孙某某说了。她一开始没听见,我让她细听,她说好像有,然后她说:“我再去给他整走。”我当时就想报案,孙某某就不让。我说:“那不能这样,万一进来人呢。”之后,我先用两个单人沙发把进户门给堵上了,沙发上面放的黄色的毛毯。之后,我把酒精还有酒倒在沙发上和沙发上的毛毯上、我自己身上也有了。我去厨房把煤气罐拿到客厅,我把阀门打开后发现没气,又顺手把阀门关上了,我又去厨房把炉具打开了,让它放气,但是没打着火。这时候,孙某某就有点急了,她把我没倒了的酒倒下水道了,后来又去厨房把炉具的阀门给关上了。这时候,孙某某给她女儿打电话说:“你禚叔在家倒得满屋都是酒,你快来吧。”也就十多分钟,孙某某的女儿滕佳妮就来了。来了之后我没让她进屋,她在门外说:“禚叔你别伤害我妈,我就这一个妈。”我说:“你放心吧,一根汗毛都不带少的,我一会儿就出去。”又在屋里待了一会儿,我看见天有点亮了,我就跟孙某某说了:“你出去吧,我要真没了,你看看老爸,你自己开门吧。”孙某某还没走呢,我就去厨房想把天然气的管弄开,我拽了两下没拽开,就用厨房里的菜刀把这软管割断了。孙某某离开的时候我看见门外有消防队的和警察。我割断的天然气管是连接炉具和天然气管道的软管,是绿花皮的,离炉具那头5厘米左右。我还把天然气管道上的阀门打开了。我左手拿了个点火器,右手拿的被我割断的天然气管,管断处往外喷油,我把管给窝上了,让他别冒气。门开之后,我看见消防队的和警察都在门外呢,这时候有个警察在门口那劝我,让我冷静之类的。我一手拿点火器,一手拿着被我割断的软管,在客厅那站着,警察在门口劝我,大概十多分钟,四五个警察一直劝我,消防队在警察后面,我投降了,把点火器给一个警察了,顺手把天然气阀门给关上了,之后警察就把我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某在其租住的多户连体的单元房内,将家具(沙发)推置门口,向上倾倒酒精,打开煤气罐阀门、切断天然气管道软管,随时准备放气,并以点火器欲纵火,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禚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爆炸等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前所述,被告人禚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纠正。被告人禚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认罪悔罪,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禚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东华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