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路改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路改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八一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马其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庆,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改萍,女,1964年7月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爱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国庆、杨志刚,被上诉人路改萍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杜爱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础权利是合法物权,而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路改萍对案涉商铺是否拥有合法物权这一前提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向丽审 判 员 张 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