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兴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兴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177号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伏雨,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兴盛,男,生于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兴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