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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姗,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刘姗姗,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徐大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潘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姗姗诉被告青岛绿色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姗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姗姗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代理审判员  李 煜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