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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钟东海与景爱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东海,景爱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726号原告钟东海,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景爱棉,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钟东海诉被告景爱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爱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的丈夫弋功臣向其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1月4日弋功臣死亡,原告认为弋功臣所借的钱系与被告在婚姻存��期间形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现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景爱棉的丈夫弋功臣于2013年10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弋功臣向其借款80000元。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印证弋功臣欠原告80000元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0月18日,被告景爱棉的丈夫弋功臣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弋功臣死亡,一直未还款,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景爱棉丈夫弋功臣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80000元,���弋功臣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爱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东海人民币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景爱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员王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