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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玉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立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玉,住黑龙江省克东县。上诉人刘玉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克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工资的确定和审批依据是国家政策,属于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