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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明晏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98号被执行人陈明晏,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2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陈明晏没收财产刑一案。因陈明晏委托何镕志自愿代其缴纳没收财产200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中有关陈明晏没收财产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