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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佳礼、毛远芳与明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礼,毛远芳,明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礼。申请执行人毛远芳。被执行人明庭兵。本院依据(2013)白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佳礼、毛远芳与被执行人明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明庭兵有房屋一栋。本院认为,如不对被执行人明庭兵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将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刘佳礼、毛远芳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明庭兵所有的房屋一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明庭兵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