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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晓波与武海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晓波,武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许晓波,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海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广州豪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许晓波与被执行人武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晓波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武海明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在广州市天河区有财产,我院已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