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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与郭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郭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933号原告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新中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彩登枝,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国,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被告郭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