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407.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