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827号原告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同街10-1号。法定代表人穆世琼,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轶,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南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重庆丹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