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汉祥、刘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莉,叶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274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法定代表人:程洪。委托代理人:胡俊,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兴莉,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叶汉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莉、叶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