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陈松柏、陈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陈松柏,陈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730号原告王秀玲,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松柏,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润英,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陈松柏、陈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