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远华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882-1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远华与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365��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