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顺华。委托代理人孙学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诚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