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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德安与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自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安,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自华,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刘德安。委托代理人刘樱。委托代理人黎先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东建金鼎湾****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苏艳。委托代理人张德斌。被告方自华。被告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花。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德安诉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方自华、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红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雄斌、人民陪审员杨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樱��黎先明,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德斌,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安诉称: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把应城北冰洋度假村的大楼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满堂红公司装修。被告满堂红公司工程分包给方自华。经过周高生介绍,方自华雇请原告刘德安做木工。2014年12月18日10时许,原告在北冰洋度假村工地钉钉子时,射钉遇到钢板,反弹刺伤原告右眼,周高生把原告送到应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院到武汉爱尔眼科住院治疗12天。被告方自华雇佣原告做工,原告在做工过程中受伤,被告方自华应赔偿相关损失,被告满堂红公司违法分包工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拖欠工程款,应在拖欠工程范围内承���垫付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共计178322.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刘德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刘德安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将应城北冰洋度假村装修工程发包给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证据3,清包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将应城北冰洋度假村装修工程分包给方自华。证据4,证明两份。证明原告在应城北冰洋度假村宾馆装修工地做工时受伤。证据5,门诊通用病历、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因右眼外伤在武汉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证据6,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因外伤造成右眼眼内炎,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晶体平破裂。出院后,按医嘱用药。证据7,费用清单、分类费用汇总。证明原告住院共花费18088.4元。证据8,医疗费发票13张。证明原告住院和门诊共花费18981.65元。证据9,交通费发票44张。证明原告因治病、鉴定发生交通费2124元。证据10,餐饮费发票25张。证明原告因治病、鉴定发生餐饮费2500元。证据11,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8级,后期治疗费50000元左右,误工时间210天,护理时间80天。证据12,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2500元。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辩称:对受伤事实无异议,赔偿责任应该由原、被告双方都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未��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辩称: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垫付责任。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对原告刘德安提交的证据1、3、4、5、6、7、8、9、10、11、12无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对原告刘德安提交的证据2,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发包方应该是湖北满堂红集团北冰洋度假公司;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对原告刘德安提交的证据2,湖北满堂红集团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武汉居家满堂红有限公司,一个是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武汉居家满堂红有限公司。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安提交的证据2,经审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德安受被告方自华的雇请到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公司做木工,2014年12月18日10时许,原告刘德安在做工时钉子遇到钢板,反弹刺伤原告刘德安右眼,原告刘德安被送往应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当天转至武汉爱尔眼科住院治疗12天。2015年4月17日,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鄂明医鉴字(2015)第0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原告刘德安之损伤构成伤残八级,建议给予后期医疗费50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10天,护理时间为80天。另查明:湖北省应城市北冰洋度假村有限公司将湖北(满堂红集团)北冰洋度假村酒店宾馆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将应城北冰洋度假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方自华负责所有项目的水电、泥工、木工安装。还查明:原告刘德安系农业户口,从事建筑行业,其受伤后的损失为:医疗费18981.65元,伤残赔偿金(8867元/年×20年×30%)53202元,误工费(38766元/年÷365天×210天)22303.73元,护理费(26008元/年÷365天×80天)5700元,鉴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2天)600元,后期治疗费50000元,交通费2124元,原告刘德安各项损失共计155411.38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身体受害而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经庭审,原告刘德安受被告方自华雇请到被告应城北冰洋度假村做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雇主的被告方自华应承担赔��责任。被告武汉满堂红装饰公司将应城北冰洋度假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方自华,属于违法行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德安从事做工活动中,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致其自身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和导致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经合议庭评议后,依法酌定承担责任的比例为:被告方自华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刘德安承担20%的民事责任。原告刘德安请求餐饮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刘德安受伤,其身心受损明显,要求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德安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共计170411.38元,由被告方自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刘德安136329.10元,原告刘德安自行承担20%之责即34082.28元。二、被告武汉居家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方自华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德安负担280元,被告方自华负担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红波审 判 员  范雄斌人民陪审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进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