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永胜与安徽柯木思林卫浴有限公司、何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胜,安徽柯木思林卫浴有限公司,何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93-1号原告:韩永胜,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柯木思林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发。被告:何宗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胜诉被告安徽柯木思林卫浴有限公司、何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柯木思林卫浴有限公司、何宗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永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4040元,减半收取17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020,由原告韩永胜负担。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