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大林与徐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林,徐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周大林,居民。被告徐全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林与被告徐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