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大林与徐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林,徐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周大林,居民。被告徐全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林与被告徐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大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