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周某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营口市殡仪馆职工,现住营口市站前区东双桥里。被告杨某某,女,194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汉河桥里。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汉河桥里。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杨某某和孙某某因治病,缺少医疗费,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25000元。二被告承诺,该笔欠款于2014年年底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然而,时至今日,二被告分文未还。原告曾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属实。二被告无异议。被告杨某某、孙某某辩称:确实从原告手里借款25000元整,因为杨某某有病借款,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想以房抵债。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因被告杨某某生病,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年底还清。但至今,二被告仍未偿还相关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依法成立��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给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无约定,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周某某欠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 阳 春审 判 员 仲��虹人民陪审员 苗 馨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