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素玲诉被告张桂红、孙秋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玲,张桂红,孙秋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韩素玲,住涿州市。被告张桂红,住涿州市。被告孙秋利,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玲诉被告张桂红、孙秋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