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强与卢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陈强与原审被告卢伟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