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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执民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冯敏与吴土根、谢金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冯敏,吴土根,谢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杨冯敏。被执行人:吴土根。被执行人:谢金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湖浔菱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10时至22时依法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谢金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详见湖越旧评字第(2015年)第005号评估报告书)。当日竞买人袁先余(身份证号:××)以人民币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金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袁先余(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袁先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先余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