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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42号同安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邱刘湾。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8,44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77元(共计人民币18,6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金立员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2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